物業費是使用人或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當房子遇到停水停電,下水道堵塞之類的事情還是要第一時間找物業。二手房房主在收房并繳納物業費之后享有原業主享有的權利,但有些房主并不是很清楚具體能享有哪些服務,造成一部分資金的損失。
事件一:二手房驗收后繳納拖欠物業費沒有依據
有網友反映,在驗收二手房的之后,物業公司要求房主交付前一段時間的物業費,實際上,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沒有依據。
從法律上講,轉讓房屋時遺留的欠費問題應該與房產買受人無關,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是兩者之間的問題,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業費是基于原房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產生的,而在該法律關系中,并沒有涉及到后來的買房人,所以他們沒有義務支付該部分物業費。房子的轉移并不意味著債務的轉移。物業公司應該與原業主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事件二:原業主曾享用的“免費保修期”轉讓問題
部分原業主家中的墻面、頂棚、地面、門窗、五金件、管道、衛生潔具、燈具和電器開關,都有一定期限的保修期,但是存在物業向二手房房主繳納物業費或者是免費保修期到期的現象。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二手房房主在交房之前,應當向物業咨詢清楚,避免物業公司事后“自圓其說”的事情發生。
事件三:新業主也是可以享用公共設施的收益的
《物權法》規定,電梯間、外墻等屬于公共設施,產權歸全體業主。共用場所的使用是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其取得的其收入也應歸全體業主。
按照《物權法》,電梯間、大堂入口往往有流動廣告,這部分廣告收入,應屬于全體業主。然而,即使業主在賬目上能夠看到這筆收入,它卻不會被發到業主手中。因為按規定,這些錢應該用于補充物業費的不足、業主的其他各項開支或規劃房屋的維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物業從中可以收取一些管理費。但問題在于,房屋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基金被物業公司花在了哪里?花了多少?業主往往既不知道自己賺了多少錢,也不知道錢是被如何花掉的,錢都在物業手中,無論是新業主還是原業主都沒有知情權和支配權,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事件四:催繳物業費無權停電停水
如果水電是被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停掉,作為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的“傳聲筒”,物業公司定期會收到欠水電費的業主名單,然后根據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的要求來停水停電。但對于抄表到戶的樓盤,停水停電都是由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派人。
很多業主都遇到過因為物業費沒有及時繳納,就被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但實際上,物業可以通過打電話、發傳單、上門等方式來催促業主或租客交付物業費,卻沒有權利采取“停水停電”的手段,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業主有權起訴物業公司。
事件五:物業只能收“違約金”
在法律層面上“滯納金”只針對向機關交付費用的概念。比如水電費,延遲交付費用就需要支付滯納金。而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兩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經過平等協商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可見,如果業主沒能按時交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也只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而非滯納金。
事件六:遇上被盜竊可以追究物業
部分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即便是在老小區,物業也應為業主提供24小時在崗值班、巡邏保衛服務,做好小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事實上,盡管有值崗人員,有巡邏人員,甚至還增加了技術防范設置,但盜竊事件卻仍然無法杜絕。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業主家中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即便物業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新的業主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明顯失職情形,并且這種失職與業主家中被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比如可讓物業公司舉證:保安人員未脫崗,監控系統全面良好運作,可疑人員被盤查詢問等,如果不能證明,則物業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事件七:物業管理費可以協商
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收取多少物業費由物業公司單方面定價,規定多少,業主就需要繳納多少。但事實上,物業費并不應該由物業公司一方自行定價。在一些基本項目上,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收費標準,余下服務項目,如綠化費、高低樓層費等,業主可以與物業公司商議定價。有業內人士建議說,如果物業公司以物價上浮或者人力成本增加為由要上漲物業費時,可以通過物業費收支分析來確定物業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上漲多少,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