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收房時,需要繳納一部分費用,哪些費用是必須要交的,哪些又是不需要交的呢?小南用實例告訴大家,快看看!
【案例】
市民張先生購買了一套普通住宅,開發商通知其在2016年2月19日收房。收房時,開發商要求其先繳納物業管理費和公攤費之后才能收房,但由于開發商并沒有說明這些費用是不是合理合法要繳納的,張先生拒收了房屋。
那么,收房時,哪些費用是一定要交的,哪些又是可以拒交的呢?
【律師答疑】
先來看看物業管理費和公攤費。這兩種費用其實是物業公司在業主入住前服務產生的費用。購房時,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也會要求購房者出具相應的承諾書等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認可。
雖然購房者在收房前并沒有直接感受到物業的服務,實際上,收房前小區的事宜已經在是物業公司在打理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張先生在簽合同時是交了承諾書的,那么,應該繳納物管費及公攤費。
還有一些費用必須交的,即公共維修基金、契稅、面積差額款、印花稅等;有一些可以不用交,例如車位費、南方不需要繳納供暖費。
有一些其它費用會在合同中注明,這時,購房者需按照合同上的規定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