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所組成,代表業主之間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去反映業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所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的形式,那么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責呢?
業主委員會是什么樣性質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所選舉而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比如,對于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責?
1.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1.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2.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3.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4.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5.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6.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7.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8.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2007年《物權法》的出臺,從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即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盡管2007年《物業管理條例》修改后取消了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限制,但是其決定內容和效力還是會受到《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