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期房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碰到這種情況: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房,但業主沒有在約定的時間選擇收房或者收房后長期空置,這種情況要不要交物業費呢?
業主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先來看某地方主管部門的回答:
這是某城市的業主與當地主管部門的對話,這位業主的房子在2014年就已經完成交房了,但截止2016年9月,該業主仍未收房。當地主管部門給出的回復是:“業主無論收沒收房,業主都必須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具體費用需要與物業公司溝通協調”。
我們再來看這個案例:
2014年廈門翔安區某業主在開發商交房后五年都未辦理入住,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相應的物業費和滯納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之所以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協議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業主房子屬于小區的一部分,事實上享受了物業服務,業主以未收房為由要求不支付物業費,無法得到支持。
此外,基于公平考慮,物業服務的是全體業主,而費用也應按照標準向全體業主收取。部分業主無法以未入住為由拒交物業費。
業主收房空置的情況,收費標準怎么確定?
業主雖然還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事實上已經展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已經生效,而有關業主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予以體現。
因城市、物業公司不同,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也有較大區別。
據小編了解,有的地方根據空置時長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物業費,比如武漢市規定,如果開發商交房未入住,第一年的物業費按照70%的比例收取,以后足額收取;而成都則規定只要交房完成,業主需全額繳納物業費;還有的物業公司在收取第一筆物業費時會參考收房時的當年剩余天數,只收取部分比例物業費。
沒收房和收房不入住會區別對待嗎?
關于空置房有兩種狀態,第一種是開發商達到交房標準,但業主不收房,房屋尚未完成交割;第二種是業主收房,但長期空置。對于這兩種情況,通常統一參照第二種方式來處理。因為開發商在整個過程中履行了合同,房子也達到交房標準,小區實際上已經完成了交付,物業已經開始履行服務,個別業主的未收房不影響整體物業服務。
總體來看,只要房子達到了交房標準,無論業主是否收房,是否入住,都要繳納物業費,各地在執行時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