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8月1日發布了關于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開展情況的通報。通報顯示,當前仍有部分企業對兩年行動不了解,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認識不到位,仍有許多工程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兩年行動的深度仍需進一步加強。
據悉,住建部于2014年9月、2015年5月先后組織開展了兩次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督查,采取隨機抽取市縣項目的方式,對部分省市的138個項目進行了檢查,對53個存在嚴重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及嚴重工程質量隱患的工程發出執法建議書,要求有關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立即督促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法嚴肅查處。
住宅工程質量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房屋內外墻裂紋,二是屋面、衛生間、墻體滲漏。三是室內幾何尺寸偏差。
正確解決質量問題的辦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協商。協商是質量投訴糾紛的有效同時也是經濟的解決方式,協商由當事人雙方直面進行,雙方當事人應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解決辦法可分為:⑴維修恢復外觀效果;⑵維修恢復使用功能;⑶因質量問題給一方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既要修復又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協議,予以落實。經過統計,全區的質量投訴大多通過業主和開發商協商解決的。
(二)投訴。經協商無果的質量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提出投訴。投訴的主要受理部門是工程質量監督站,也可以是建設主管部門及消費者協會。住戶投訴時應提 供姓名、住址、房號、聯系方式等,并如實反映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并明確提出有何要求。監督機構要本著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相關規定,責成質量責任方對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實施有效整改,以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工程質量監督站在處理質量問題投訴時,只負責協調督促責任單位處理質量問題,無權處理或仲裁投訴與被訴雙方發生的經濟補償等糾紛。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對工程質量進一步檢測的,可責成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檢測。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單方要求檢測的,經雙方同意報投訴處理機構備案后確定檢測單位;檢測費用由要求方先墊付,質量責任方終承擔。
(三)訴訟。當協商、投訴達不成協議或已達成協議而不能履行時,司法訴訟是解決質量糾紛的終途徑。在購房人為原告,開發商為被告的糾紛中,雙方均可申請施工、設計等相關責任方作第三人參與訴訟,并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責任方承擔整改修復及賠償責任。當有些質量問題難以認定,爭執不下時,可由司法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鑒定。這時,投訴受理機構處于從屬的地位,對法院調取質量糾紛方面的證據、鑒定結論等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