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都很不滿意,因為這打亂了業主的購房搬遷計劃,那么如何維權呢?接下來有關延期交房怎么辦,購房指南為您整理了詳盡的辦法和法律解釋。
買房子不是件容易事,辛辛苦苦地攢夠首付,去銀行辦完貸款,就等著房子竣工封頂的那一天。可這房子似乎羞赧得很,左等沒有蓋好,右等沒有蓋好,眼看著交房的時間越來越近了,去項目地點一看,樓剛蓋到一半呢。找開發商一問,答復五花八門,事實都差不離:房子沒有蓋好,估計只能延期交房,而且一拖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房子交晚了,買房子的人損失可不小。換房子的賣掉老房等新房,賠了不少房租;等房結婚的,婚期一拖再拖,只怕甜美的愛情也會蒙層灰色。找開發商去討說法,得到的就是一大堆借口,我們請來律師為遇到延期交房的您支招。
合同沒有交房時間
電話錄音打贏官司
案例:2005年6月,市民楊先生在李滄區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這套房子是要用來迎娶他的新娘的。售樓小姐明確地承諾了這套房子在2006年5月就可以入住,可是5月份到了,楊先生并沒有等來自己的房子,開發商以天氣惡劣、材料運輸受阻等因素為由稱工期要延遲,他的婚期也就被拖了下來。10月底楊先生終于等到開發商交房的通知,楊先生要求賠償他的損失,可是開發商很明確地告訴楊先生:合同中沒有明確交房時間,售樓小姐的口頭承諾不算數,而事先有所準備的楊先生把這些話給錄了下來。后他利用這份錄音打贏了官司,法院判定開發商以銀行貸款利息為標準賠償楊先生的損失。
律師支招: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認為,不少購房者,是第一次買房子的人,對購房合同中的一些條款不是很清楚,更不知道在簽訂合同前應該仔細核對其中為重要的一些內容,如交房日期等。他建議,消費者與開發商訂立購房合同時,必須把具體的交房時間寫入合同,如果可能的話,將延期交房的賠償標準也寫進去。這一約定的標準好與延期付款的賠償約定相對等。如果開發商提供的合同并未將交房時間寫入,要注意保存一些證據,作為將來維權的依據。比如楊先生拿到的錄音證據,比如開發商在廣告、樓書等宣傳材料上的一些承諾等。
合同未定賠償標準
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案例:2006年市民張先生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一套。合同約定,當年6月交付。張先生參照交房時間,在 2006年 5月末將自己原來的房子賣了出去。結果 6月份新房子卻沒到手,開發商稱,房子的驗收手續有問題,耽誤了工期。無家可歸的張先生只得在工作單位租住了一處房子,每月租金 1000多元。當年10月份,張先生終于接到通知,可以來收房子了。可是開發商延期4個月,張先生光房租就花了4000多元,再加上搬家等費用,損失不小。于是他就找到開發商要求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和租房花費的費用,可是開發商稱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賠償,并且只同意賠付部分租金。張先生咨詢律師后,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后經法院調解,開發商以銀行貸款利息為標準支付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并支付了張先生租房花費的租金。
律師支招:山東海利豐律師事務所的國豐華律師解釋說,在沒有約定延期交房賠償金的情況下,按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消費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賠償。
明知違約卻不賠償
用物業費抵違約金
案例:2006年7月,市民鐘先生在市北區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已經寫明了“交房日期為2006年10月 1日,若不能按期交房,賣方將按銀行貸款利息向買方支付違約金。”但直到2006年12月30日開發商才電話通知他去收房,而延期交房的理由是:銀行不予貸款,工期受到影響。由于等房的這段時間,鐘先生一家人是租房子的住的,于是鐘先生就找到開發商,要求其履行違約責任,并附帶補償租房費用。開發商卻堅持要以免收一年物業費的方式來抵掉違約賠償,對于租房費用,開發商則拒絕支付。根據購房合同,3個月的違約金數額達兩三千元,而開發商只同意給住戶免去一年幾百元的物業費,無奈之下,鐘先生搜集了一些證據,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律師支招:單正國律師認為,開發商單方要求用物業費抵頂延期交房賠償,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其中還牽扯到第三責任方物業公司,如果非要這么操作,應該獲得業主和物業公司同意,并且賠償價值應該與約定或法定的損失賠償價值相一致。而且這種賠償好由購房者、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一個三方同意的合同,作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