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并沒有買過房,所以在面臨著交房驗房時并不知道該注意哪些事項,下面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有哪些相關規定和細節需要注意的。
一、交房資格
交房之前,小區的道路、綠化、通水、通電及公建設施必須已經施工完畢并且啟用。根據我國相關《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建筑工程必須竣工并且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驗收或者經過驗收之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不過,我國目前規定的房屋經過驗收和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因此不管買房人和建設單位是否在買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將建設單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條件,建設單位交房時都必須應提供。
否則,購房者可以選擇拒絕收房,由開發商承擔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同時,根據國家的《消防法》的規定,單體必須經過驗收以后,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根據建設部下發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相關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對于具體的交房條件,購房者可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加以約定,如將公共配套設施驗收合格(包括水、電、煤氣、寬帶、有線、安防、綠化、道路、電梯等)作為交付使用的條件,同時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的違約責任。
二、交接程序
開發商和業主的入住交接程序一般分以下幾個步驟:
1、預檢整改。在還沒有與業主交接前,開發商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業公司組成內部驗房團,對即將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子進行預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經過預檢后,開發商將鑰匙移交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安排業主驗房。
2、寄發通知。開發公司售樓部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個月或一個月寄發《入住通知書》或《入伙通知書》等交房通知或打電話通知業主。
業主要按合同中約定,如果業主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前去驗房,視同同意交接。如果無故不交接,開發商將從合同約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的保管費。業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前往,好書面通知發展商,并說明原因。
3、確認身份。業主應該根據入住通知書的要求,攜帶相關資料到售樓部確認身份,并聯系驗收交接事宜。這些資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書、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成員照片(物業建檔客戶資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驗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同時,還需出具業主的《授權委托書》。
4、驗房移交。物業公司指派一名相關人員陪同業主現場驗房,若驗收合格,業主須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簽字認可,領取房屋鑰匙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戶手冊》等資料,同時須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若驗收不合格,業主應將不足事項明確記錄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可暫不辦理入住手續,再次交接時間由雙方另行約定,但一般不應超過30天。
提示,目前開發商在房屋交接過程中,往往讓業主先交費用及其他手續后再驗房,給日后的糾紛埋下隱患。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后辦理手續。
三、糾紛處理
如果開發商在不符合交房條件的情況下交房,業主及時采取行動。開發商在不具備交房條件下而交房,若是違約行為購房者不提出、不主張,甚至以為先住進房子再說,卻不知道這種做法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等于默認了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對開發商的違約,分不同情況購房人享有合同撤銷權或索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