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婚姻的考驗不僅體現在婚前,作為占有家庭財產大部分比重的房屋來說,很多夫妻從結婚到離婚都離不開對它的討論。
(房子:怪我咯~)
1、 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購買方個人的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2、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兩人購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3、如果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參與了還貸,那么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補償。
而根據婚姻法新規定,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有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希望以個人名義購買一套屬于個人的房產,又該如何操作呢?
首先明確的一點是:如果產權屬于單方,那不得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出資,誰出資那么誰才能擁有個人財產的可能。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出資那么分割財產只能通過雙方協議和公證的形式進行。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如果婚后想個人出資購買房產,那么可以借用父母的名義買房,然后由父母贈予子女。那么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存續婚姻關系,房屋產權僅僅屬于子女一人,與其配偶無關。
此外,由父母出資購買,還是借用父母名義購買,都可以在簽訂贈與合同時確定義務。比如,約定只有在他們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合同才成立,否則撤銷。如此,一旦夫妻離婚,父母就可以收回財產,不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