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父母資助準新人購房是比較常見的事,然而“準夫妻”畢竟不是“真夫妻”,一旦沒能順利結婚,房產及其收益又該怎么算呢?
案例:
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想買下作為婚房,房屋總價588萬元。未婚妻陳小姐的父母當即表示愿意進行部分出資,以減輕房先生的貸款壓力。此后,陳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購房定金16萬元,后又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房先生101萬元。之后房先生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月29日與上家辦完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產權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然而,在婚事籌辦過程中,陳小姐與房先生的感情發生變化,2015年年底,兩人終止了戀愛關系。陳小姐及父母認為117萬元是為結婚目的而與房先生共同購房的出資,雖然產權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但仍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當時房款及中介費等總共花費607萬元,女方出了117萬元,應享有19.2%的份額,按照該套房屋目前市場價820萬元計算,至少應拿回157萬元。房先生則表示 117萬元是借款性質,要分期償還這筆錢。
后經法院審理,按照老陳夫婦出資額占購房總支出額的比例,確認其享有系爭房屋19.2%的份額,按照雙方確認的房屋市場轉讓價820萬計算,判定房先生應支付房屋折價款157萬元。
婚前買房怎么算?
陳小姐與房先生系戀人關系,從雙方舉證情況看,確有為結婚購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將陳小姐父母的款項用于支付購房款,出具的收條也明確該款項的用途和購房目的,上述事實表明雙方共同出資購置該房屋是以結婚為目的。
法院認為,購置房屋后,陳小姐與房先生終止戀愛關系,購置的房屋雖登記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應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在雙方未結婚即分手的情況下,應根據雙方對房屋貢獻的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