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交易、贈與大概其他方法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舉動。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并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全部權人、抵押權人等。轉讓的工具是特定的房地產權利。
當涉及房地產交易、交換等轉讓舉動時,應按如下步調管理手續:
一、簽訂條約。
房地產交易、交換、饋贈或抵債的,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條約。
二、過戶申請。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轉讓條約或合伙、相助、吞并、合并條約等執法文件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三、價錢。
雙方在房屋交易、交換、贈與或抵債條約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陳訴轉讓房產的成交接價。
四、過戶審核。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轉讓當事人過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復興,對不切合規定條件或手續的,作出不予過戶的決定,并書面看護轉讓當事人。
五、繳納稅費。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必須根據國家有關執法、法則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變更登記。
凡符合轉讓條件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將申請過戶的文件移交房地產管理機構,由其根占有關規定管理變更登記。
七、領取權證。
管理上述手續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單管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登記機構在15日完成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制作房地產權證。
房屋轉讓條約樣例:
出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的房屋全部權證書,全部權證書 房權證( )字第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磚混結構,利用面積為平方米(不含柴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