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有個新聞火,一男子因高血壓不治身亡,還沒等妻子從悲傷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給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男子的一套房產。原來,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遺囑,將一套房產送給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鬧上法庭,法院終判決遺囑無效。
案例:男子死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
家住廣西的歐先生與妻子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女,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和雷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遺囑將房產歸雷女士宜人繼承。歐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憑該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
但是在庭審中,陳女士提出,房產是他們夫妻婚內共同財產,與雷女士無關。而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關于房產的份額,陳女士強調,該房產她享有50%的份額,歐先生部分應由她和女兒繼承,與雷女士無關。
法院判決
遺囑雖系歐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婚內財產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無論是婚內贈予,還是立遺囑由情人繼承,在法律上都將歸于無效。如此,自然是大限制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小三”們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除明確贈予一方或由一方繼承的外)等歸夫妻共同。
如果一方婚內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在離婚時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要求分割。
【來源:金陵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