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明確表示繼承房產、贈與房產及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權轉移事宜均不再強制進行公證。
但是,“不再強制”并不代表“不再需要”,公證可以為房產交易提供保障,只要價錢合理,做一下公證總歸還是放心一些。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辦理公證千萬得避開這些誤區。
一、公證處不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
一提到公證,不少人就開始心生煩躁 ,因為知道自己又該為了各種手續、資料來回奔波了,也是因為如此,很多人都覺得公證處本就不應該要求自己出示這些資料。
但是,根據《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拒絕補充材料的,公證機構可不予辦理公證。所以說,證明材料是一定要提供的,否則就無法辦理公證。
二、公證書完全可以當場領取
辦理公證的時候,首先需要當事人先提交申請,然后再經過審查、受理之后,才會出具公證書,但這需要一定的時間,于是不少人就吐槽道,“這么麻煩,公證書當場給就行了”。
其實,公證流程的復雜和嚴謹只不過是為了對申請人負責。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三、隨便一個公證處就可以辦理
很多人都覺得,公證事項的辦理只要是個公證處就可以,但其實并非如此,因為公證處是有執業區域的。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四、申請公證并不需要本人出面
辦理公證需要時間,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抽出空,所以不少人就會委托他人去辦理,覺得反正就是一紙證明的事情,并不需要本人出馬,其實不是這樣的。
根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可委托他人申證,但申辦生存狀況、贈與、收養關系、認領親子、解除收養關系、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若當事人因年老、疾病等行動不便的,可向公證機構預約上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