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購房指南給大家講了下關于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注意的事情,請長輩們一定要立好遺囑,但是今天的案例又更復雜。
明明奶奶已經立好了遺囑,為什么房子還是沒了呢?
上期回顧:《99%的人都不知道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案例:明明有遺囑卻不能繼承房產
小芳跟現在的很多80后一樣,是家里的獨生女,在她很小的時候,母親過世,父親再婚。小芳從小由爺爺奶奶帶大,跟他們有著很深的情感,爺爺奶奶心疼小芳這個沒娘的孩子,特意在生前留下公證遺囑,房子由小芳一人繼承,與他人無關。
兩年后小芳拿著遺囑想要繼承財產,經查詢方得知:房子已經過戶到父親名下了,小芳遂將父親告上了法庭,以自己有公證遺囑為由要求繼承爺爺奶奶的房產,法院卻判決小芳敗訴,房子歸其父親。
那么問題來了……
為什么公證遺囑都不靈呢?
父親又怎么會繼承房產呢?
小芳為什么敗訴了呢?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
第一順序: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木有看懂嗎?!
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屬于繼承范圍。爺爺奶奶所立的不是遺囑而是遺贈啦!
那么遺屬跟遺贈有什么區別呢?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1)主體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也是重要的一點。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訪放棄接受遺贈。
回到小芳的案例:
因為奶奶所立的不是遺囑而是遺贈,小芳就應該在拿到遺贈的兩個月之內去辦理財產繼承,或者通知父母自己決定接受奶奶的遺贈。
但是想想兩個月的時候也是夠短的,奶奶尸骨未寒,期間遺贈人的殯葬瑣事就有不少,而親孫女卻拿著遺贈著急把房子拿到手,小芳肯定不會這么做。
那小芳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具有法定繼承資格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等親屬。
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受遺贈人如果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受遺贈的事實,則可以保持遺贈的效力;反之,如提供不出相應證據,則很容易變為遺贈無效,自動轉為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