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突然頒布的限購政策,導致不少買房人失去了買房資格。很多人都是已經交了定金,還沒有簽訂購房合同,也沒有辦理網簽。這個時候,因限購導致失去了買房資格,定金還能要回嗎?
住房限購限貸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屬于《民法通則》里的情勢變更、不可抗拒力。據介紹,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樓市調控行為是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多數房屋購買合同中,也都會將政府政策作為不可抗力明確出來,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無法進行下去時,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