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什么樣的官司都需交納一定的訴訟費,但是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訴訟費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有的是按照件收費,有的是按標的額收費。那么房產糾紛訴訟費究竟是多少呢?許多想要打房產糾紛官司的人都想了解房產訴訟案方面的相關知識,我們現在馬上為大家解答。
一、訴訟費用
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屬于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
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二、案件受理費
主要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房產糾紛的訴訟費是按照爭議金額來確定的,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現在大家應該知道房產糾紛訴訟費是如何交納的吧。一般情況下,案件的訴訟費都是由起訴的原告先墊付,然后在案件判決之后再由敗訴的一方后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