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購房者為了避稅只公證不過戶,有的購房者因為房子在抵押或者無法正常上市交易,也只公證不過戶。但您可知道,不過戶就意味著產權依舊歸賣方?如果二手房交易只公證不過戶,賣方若要求撤銷合同或導致房屋被查封,作為購房者你很可能房財兩空。下面我們以實際案例來看看事實究竟如何。
案例一
小張購買小王的房子,為了避稅而選擇只公證不過戶。不久因為房價上漲,小王要取消合同。雙方協商不成上訴,終法院沒有判給小張,只是要小王賠償了違約金。
案例分析:根據我國物權法,物權轉移以登記為準。所以只公證而不過戶,買方并不能夠獲得房屋的產權,而簡單的公證也不能夠起到轉移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如果賣房者未來因為自己的原因要求取消交易,單單憑借購房合同、公證還是不能保證自己可以獲得產權,到時候可能房財兩空。
案例二
小張購買了老徐的房子,只經過公證而沒有過戶。不久老徐陷入經濟糾紛,法院查封了他的名下房產,小張房財兩空。
案例分析:因為沒有過戶,所以實際的房屋產權依舊是歸屬于賣方。一旦賣方陷入經濟糾紛等情況,房產就可能被抵押查封,甚至被沒收拍賣。
案例三
賣方小張和買方小王簽訂購房合同并進行公證,但因為避稅原因沒有過戶。后來房價上漲,小張隱瞞房屋情況將房子專賣給小劉。那么小劉作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不存在過錯,房子產權歸小劉。
案例分析:物權中的不動產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證并不能限制原業主將房產再次賣給第三方,如果被法院認定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的話,購房者依舊得不到房屋產權。
案例四
小張賣給小王一套房,小張說房本暫時沒下來并給出低價,與小王只是簽訂了購房合同并進行公證,后來小王才知道因為開發商原因,房本能不能下來,何時下來都是未知數,小王為此后悔不已。
案例分析:購房者變成"替罪羊"。因為開發商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房本不能下發,進行買賣和公證之后,風險就轉嫁給了下一位購房者,得不償失。
通過對上文四個案例的分析,您應該對只公證不過戶房產的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了,以后一定要注意,直接交易過戶是保險的交易方式,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避免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