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為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僅影響著農民的日常生活,他更是農民手中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性權利。2015年1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從以上規定來看,法律對售房主體有限制,這就要求出售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的情況有兩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1、購買方本身已有宅基地,也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規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一斤擁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是不能在申請宅基地的,即使申請了也不會得到批準。
2、購買方有宅基地,但并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由于村民已經有宅基地,所以如果在進行申請有違國家標準,不可能的到批準。
3、購買方已經在集體經濟組織,但并沒有分到宅基地,這類情況符合國家規定,可以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城鎮居民。1999年,國務院廳出臺《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其中有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也不會被有關部門批準,及時從農民手中交費購買也是沒有正規的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我國國家土地管理法有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所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可以合法的買賣農村房屋。
對于農村宅基地,法律規定自然是不會少的,由于農村宅基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任何組織成員外部的人都不可以獲得其實用全;并且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所以在農村宅基地買賣出售上面,雙方都應該謹慎小心,莫觸碰法律規定,以免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