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要貸款,基本是很多購房者都要經歷的過程。但是有的人常常會遇到這樣一個情況,首付已經給了,合同也簽了,但是去銀行辦理貸款時卻遇到了阻礙,這時房子是買不成。那,交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因為貸款沒有辦理成功,導致房屋無法進行交易。這時可以依法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但是合同解除后,交出去的錢是否能夠退回則需要根據解除合同的結果來判定了。
所謂的根據結果來判定,就是看責任的主體在誰?也就是說是哪一方導致了貸款辦理的不成功。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導致的,一般常見的原因多是信用卡多次逾期、銀行對其償還能力的不信任、甚至因為有刑事犯罪記錄、信用卡壞死等惡性行為,銀行甚至有一票否決的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有權解除購房合同,購房者可以不用繼續(xù)支付剩余的房款。但是首付款是否應該退還,還需等待法院的判決,因為一般情況開發(fā)商為了防止購房者違約逃避責任,會拒絕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為開發(fā)商導致沒法辦理貸款,比如五證不全,開發(fā)商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等等情況,銀行不予辦理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同時還必須退還相應的利息。
對于購房者來說,在準備買房時,一定要提前查詢好自己的貸款資格,做好信用評估等等,確保不會因為自身過錯導致無法貸款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