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據上海政府網消息,經評估,2011年1月上海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需繼續實施,請繼續按照執行。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的,稅率暫減為0.4%。其中,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