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甘肅省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件涉及優化提取公積金付房租、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等已有政策;同時本次政策還新增提取公積金付首付款和買裝配式建筑、星級綠色住宅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兩項政策。
《通知》全文如下:
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繳存單位及繳存人,各受委托銀行,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更好滿足繳存人剛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住建部、省住建廳相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五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調整優化的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優化租房提取政策
(一)對于月繳存額高于中心規定的月租房提取額度的新市民、青年人、農民工,租房提取額度由“每年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2萬元支付房租”調整為“可按月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支付房租”。
(二)在本市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的租房提取額度由“每年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2萬元支付房租”調整為“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年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3萬元”。
二、調整優化城鎮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
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對象由“實施老舊小區改造安裝電梯項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加裝電梯”調整為“實施本市老舊小區改造安裝電梯項目的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的改造費用。上述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符合其家庭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三、調整優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
對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購房貸款,可以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付息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調整為“積極推行按月沖還貸、自由還貸業務。償還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繳存人在首次還款之日起至全部還清貸款一年內均可提取,不限制提取頻次;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聯保貸款本息的,貸款全部還清后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不限制提取頻次。繳存人本人、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償還同一套自住住房貸款的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還款期內繳存人本人、配偶使用住房公積金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額視同提取額合并計算”。
四、調整優化個人住房貸款中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的政策
(一)首套住房認定標準。繳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認定為首套住房。
(二)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繳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住房記錄與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不論是否為同一套的,認定為二套改善性住房。
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全國范圍內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再不予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調整優化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系數及繳存時間系數的政策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貸額度實行存貸掛鉤機制,即可貸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一)繳存余額系數:
由“18倍”調整為“20倍”。
(二)繳存時間系數:
由“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個月<繳存時間≤18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3;
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調整為:
“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2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3;
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六、新增政策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
繳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購買武威市域內新建商品住房〔已在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項目(樓盤)合作手續〕首付款,提取額合計不超過購房協議中約定的首付款金額。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存貸掛鉤政策預留金額。提取總額與貸款額合計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繳存人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人可憑身份證、商品房認購協議、購房定金票據(住房公積金余額不夠首付款的,須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諾書、結婚證(擬認購房屋在配偶名下時提供)等要件材料自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之日起至完成網簽備案之日止申請提取1次。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請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被監管賬戶,繳存人和房地產企業應在收到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備案,并及時將合同備案號或備案證明反饋至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后,繳存人本人及配偶、房地產企業應配合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于5個工作日內按原路徑退回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對我市購買裝配式建筑、星級綠色住宅上浮貸款額度政策
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我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星級綠色住宅等,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對其貸款額度予以適當上浮。
1.購買裝配式建筑和星級綠色住宅的,貸款額度在中心現行貸款額度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且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
2.有關裝配式建筑、星級綠色住宅貸款額度上浮與其他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政策不疊加享受。
3.開發企業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裝配式建筑和星級綠色住宅項目合作時,需提供“武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或有關標識證書。
本通知由武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本通知未盡事宜按武威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