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貴安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補貼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意見稿提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補貼按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進行,具體標準經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在年度結息時(每年6月30日)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在銷戶提取時進行計算支付。
貴陽貴安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
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群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貴安新區直管區(以下簡稱本行政區域)內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指本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者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本行政區域的港澳臺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公積金中心各服務網點和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承辦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提取和貸款業務。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個人所有。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享受國家相關稅收政策。
第二章 繳 存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設立“靈活就業人員集中管理賬戶”,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予以統一管理。
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單位模式設立單位管理賬戶,按照單位職工繳存政策為其雇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到公積金中心各服務網點、歸集業務受委托銀行,或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賬戶設立時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繳存使用行為,約定違約處置措施。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參照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提供復印件的,須加蓋個體工商戶公章)及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歸集業務受委托銀行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每位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賬戶。在本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轉為單位職工繳存或單位繳存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須沿用原賬戶,并按本行政區域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手續。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入和異地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額等于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算,且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規定的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
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且為1%的整數倍。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此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每月可在銀行代扣日前調整一次。
繳存基數可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間調整一次,繳存基數低于新繳存年度下限標準且逾期未調整的,公積金中心將統一調整為下限標準。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采取委托銀行逐月代扣代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在當月代扣日前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自個人賬戶設立當月起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代扣日當日及以后日期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自個人賬戶設立次月起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辦理個人賬戶設立前的補繳,可結合自身實際申請預繳住房公積金,預繳不得跨當前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
因繳存人銀行卡余額不足等原因,造成受委托銀行無法扣劃而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應在下次扣劃前補足相應代扣金額。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設立后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存且賬戶余額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可注銷其個人賬戶。
連續欠繳3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將封存其個人賬戶;如申請繼續繳存,連續繳存時間從恢復正常繳存當月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后,須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參照單位繳存的個體工商戶歇業或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按規定辦理單位賬戶封存、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 參照單位繳存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并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提 取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參照本行政區域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已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須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無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開戶時間滿6個月的,可申請終止繳存,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四章 貸 款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時,符合本行政區域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類型貸款最長貸款期限,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且不超過抵押房產土地使用權期限。可貸額度不得超過規定的貸款限額,月還款額不得高于月繳存額。
靈活就業人員公積金貸款條件、計算公式、程序、利率、擔保以及貸后管理等,參照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貴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筑公積金字〔2016〕171號)同時廢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