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中提到,深圳住房類項目需4年內竣工,竣工逾期滿2年出讓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規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官方表示,為加強土地供應批后監管,規范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為先、依法進行、分類處理、節約集約”的原則,制定本辦法。適用于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合同、作價出資(入股)合同(以下簡稱供應合同)的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
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的不同,對建設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規定:
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規則確定。其中,建設項目地下室≥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