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羅湖區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旨在解決羅湖區現有土地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難的問題,以有效盤活非居住房屋資源,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渠道,積極引導和規范羅湖區非居改保行為,推進非居改保工作的落地實施。
《實施細則》共七章四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改建要求、項目認定、改建流程和運營要求、項目續期和退出、監督管理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職責分工。區住房建設部門作為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非居改保項目的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明確改建原則。一是科學統籌原則;二是注重效率原則;三是協同聯動原則。
(三)明確改建要求。規定了申請改建房源的用途要求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同時明確了改建項目的申請主體、改建項目的房源范圍。
(四)理順項目認定。為非居改保項目工作的實施開展梳理了重要且詳盡的認定流程。
(五)細化改建流程和運營要求。針對申請改建的項目制定了詳細的改建流程,主要包括辦理改建手續、項目竣工驗收流程、投入運營、水電氣費用要求、告知要求等。
(六)明確項目續期和退出要求。對改建項目續期申請和退出事項做出了相應規定。
(七)強化監管責任。明確規定了改建項目的監督管理,主要是關于改建項目未按規定退出的處理及項目監管之檢查、處罰等。
(八)其他內容。附則部分規定了《實施細則》的相關名詞定義、過渡性條款、特殊事宜及未盡事宜,解釋權和施行期限,《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