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成都住建”微信公眾號消息,為進一步規范成都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專業服務形象,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成都市市住建局、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的通知》。
01
進一步加強從業主體管理
(一)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為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買賣、租賃提供代理、居間等經紀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領取房地產經紀機構網上簽約權限(以下簡稱網簽權限)。新成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按照《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門關于調整“多證合一”改革整合事項的通知》(川工商發〔2018〕49號)規定,在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相關資料。辦理營業執照時未申請備案或提交備案相關資料不完整、不準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完善備案或更正手續并領取網簽權限。市場監管部門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多證合一中的涉企證照事項公示信息進行數據共享。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公示備案資料完整、準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名下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信息,同時發放網簽權限。
(二)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實名制管理。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應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正式啟用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的通知》要求及時辦理和領取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主動掛牌上崗,亮證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增強社會認同感。在接待客戶、進入小區帶看、房地產項目銷售現場、房地產交易不動產登記相關政務大廳時,主動接受查驗,凡不能出示工作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允許其進入相關場所。
(三)進一步加強從業主體執業資格管理。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將已備案且取得網簽權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的經紀服務人員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等房地產市場參與主體在開展房地產經紀相關業務時,應當選擇已備案且取得網簽權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的經紀服務人員,從源頭上管控涉房風險,保證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02
進一步規范信息公示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明確服務內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等證件以及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業務流程、服務指引、合同范本、屬地主管部門及協會監督電話、行業信用信息查詢方式等內容。相關內容可通過設置證件公示欄、文本公示欄、房源展示欄(實體或電子)和對消費者的信息提示(統稱“三欄一提示”,詳見附件)進行展示。
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和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首頁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提供服務人員的成都市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工作牌。
(二)各經紀機構品牌方應統一各自品牌加盟(直營)店公示標準,并在公示欄醒目位置體現品牌名稱或標志。品牌方與各加盟主體須約定相關加盟權責并披露各自承擔的權利及義務,品牌方、加盟主體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經營性質,公示品牌授權文件,品牌方、加盟主體全稱,以及品牌方、加盟主體對消費者分別承擔的權責事項。
(三)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按照“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對發布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審查。房源展示頁面應同步展示機構營業執照、人員信息、收費標準及房源核驗碼,并實時更新。
03
進一步加強存量房買賣房源發布管理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存量房買賣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可通過其門店、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等渠道發布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前,應當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碼。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不得發布。房源核驗碼應當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場所和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首頁醒目位置進行展示。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門店、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非本人存量房買賣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房屋權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起5個工作日內,將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從門店、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等各類發布渠道上撤除。
(二)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相關要求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完成房屋權屬及相關限制信息核驗,并在房源展示頁面展示房源核驗碼。同時應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完成發布主體資格核驗。不得允許未取得網簽權限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發布不屬于本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不得允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發布房源信息。個人發布本人房屋交易信息的,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對發布者身份或受托關系進行核驗。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對申請發布存量房買賣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真實的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實時更新,以供相關部門備查,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當做好房源發布信息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確保同一網站、APP客戶端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機構重復發布,及時撤銷發布超過18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發布法律、法規、政策禁止出售的房源信息。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建立房源信息核查機制,主動開展自查清理,對不符合交易條件、虛假、違規宣傳的房源,及時下架,限制或取消發布主體的發布權限,保存相關處置記錄,并抄送房屋所在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建立完善平臺投訴、舉報、申訴和處理機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舉報電話,暢通對虛假房源舉報受理途徑,及時處理并保存相關處置記錄,以供相關部門備查。
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設立違規行為披露專欄,轉發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對違法違規和不規范行為的處理和信用記錄等行業監管信息。對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并暫停其網簽權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應予以配合及時采取暫停其房源發布權限等措施。
住建、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要求提供存量房買賣有關數據的,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應予配合,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04
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痉帐欠康禺a經紀機構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帶客戶看房、簽訂房屋交易合同、協助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等。延伸服務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交易當事人委托提供的代辦貸款等額外服務。每項延伸服務可以單獨提供,并接收該項服務對應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在經營門店、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客戶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
05
進一步規范簽訂交易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使用。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使用機構賬號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06
進一步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建立健全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內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戶個人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成都市房地產經紀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簽署《客戶個人信息保護承諾書》(詳見附件),承諾依法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并將相關內容納入行業培訓體系。
07
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成都市房地產經紀協會要健全行規行約,完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健全行業基礎數據庫并構建指標研究體系。完善行業自律管理機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亮牌服務、房源發布、經紀服務收費、交易合同簽訂不規范及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實施行業自律懲戒。
08
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及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巡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服務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約談、通報、扣減信用分、暫停網簽權限、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對涉嫌價格違法、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等違規行為抄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置。
對不按要求核驗房源信息、審核發布主體資格且拒不整改的涉房地產互聯網信息平臺和APP客戶端,予以公示并抄送網信部門處理。
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服務人員,將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抄送城管執法部門。
(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引起的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價格違法等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行為。
對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三)網信部門負責督促網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對捏造、散布房地產虛假不實信息的屬地互聯網平臺、自媒體等加強監管和依法處置,對住建部門研判定性后抄送的違法違規信息、網站平臺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