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于違法的建筑、臨時的建筑進行強拆的,拆遷方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但強拆行為造成建筑內的損失的,要給予賠償,被強拆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拆遷安置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違建房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比如沒有任何批文或證件的建筑。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