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杭州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的通告。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申請(含資格續審)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
一、調整申請條件
市本級保障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調整后的申請條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照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3.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4.申請家庭財產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三)創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常住戶籍,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持證滿2年;
3.申請人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營業執照和1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7043元(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
5.申請家庭財產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名下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應低于487661元;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總和不超過30萬元;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低于20萬元(不含普通二輪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殘疾人代步車)。
6.申請家庭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房且5年(含)內無房產轉讓記錄;
7.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錢塘區無住房資助能力,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50.55平方米的,認定為直系親屬在上述區域內無住房資助能力。
二、調整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方式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依托省大救助系統匯總核對信息并反饋核對報告,作為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認定或年度復核的主要參考依據。對情況復雜的,住房保障部門還可依托其他主管部門的共享數據進行核對,或由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實行年度復核和動態核查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人口、住房、就業、戶籍、婚姻、財產、收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報告。住房保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實行年度復核,并可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對保障對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繳交等情況進行不定期動態核查。
經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發現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按有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貨幣補貼。
四、辦理時限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從申請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辦理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遇復雜情況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辦理時限不超過4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