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人大官網發布《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涉及城中村改造的目標、流程、政府職責、征地補償等內容。
在改造方式上,《意見稿》顯示,城中村改造包括以下方式:一是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規明確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并按照城市標準規劃、重新建設和管理的全面改造;二是整治提升,是指對不具備拆除新建條件的城中村,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標準進行建筑局部拆建、改變功能、整飾修繕、完善公共設施和消防設施等微改造;三是拆整結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結合的混合改造。
在公共設施和安置房建設方面,城中村改造應當根據周邊地區功能以及實際需求,盡量利用原有設施,完善配套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確需新建或者改建的,應當確保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與安置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醫療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投入,不計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同時,城中村改造應當先行安排安置房項目供地和建設,加強安置房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確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內建成,安置房品質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意見稿》提到,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改造意愿征詢,經改造項目所在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啟動改造。
土地供應方面,文件提出,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供應的,除按規定可以劃撥的以外,應當以公開方式出讓,并實行凈地供應。
此外,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規模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綜合交通、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產業布局等因素按區域統籌。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的建設量較自身改造建設量有節余的,優先配置保障性住房。個人可以將自有產權的房屋委托專業住房租賃機構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整體運營。城中村改造建設和籌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規定享受產業發展、土地供應、金融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