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其中取消了“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個月”的限制,社保、居住積分增加,此外,租賃住房納入積分!
根據征求意見稿內容,在參保情況方面,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每滿1個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在居住期限方面,在南京市居住每滿1個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居住年限互認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意見稿與現有落戶辦法相比,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加分指標方面增加了“租賃住房情況”。在南京市已辦理居住證并合法租賃住房的,連續租賃每滿1年積6分,最高不超過30分。同時具備“房產情況”和“租賃住房情況”加分項指標的,只計兩者高分項。
據了解,南京現有的落戶辦法要求落戶者具備如下條件:
(一)持有南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征求意見稿對于第二條有調整,刪掉了“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個月”的內容,這意味著積分落戶條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