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鄂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鄂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提出,階段性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鄂州市新購普通自住住房的(商轉公除外),貸款額度可按職工家庭當前可貸款額度上浮20%,同時不超出鄂州市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即家庭首套首貸最高可貸額度60萬元,家庭二套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50萬元)。貸款額度上浮政策與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上浮政策不疊加使用。
以下為政策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支持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發房地產市場活力,提振市場信心,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本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優化家庭住房貸款套數認定標準。銀行金融機構對生育多孩家庭在購房貸款時,購買的第二套住房認定為首套住房。
三、階段性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市新購普通自住住房的(商轉公除外),貸款額度可按職工家庭當前可貸款額度上浮20%,同時不超出我市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即家庭首套首貸最高可貸額度60萬元,家庭二套房貸款最高可貸額度50萬元)。貸款額度上浮政策與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上浮政策不疊加使用。
四、進一步放開公積金貸款戶籍限制。本省范圍內和《長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約》約定的長江中游城市圈內的繳存職工,在本市新購房屋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再審核借款人是否具有鄂州市戶籍,其他異地貸款條件和辦理流程不變。
五、優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全市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貨幣化、房票、團購商品房等方式安置。
六、支持團購商品住房。鼓勵開發企業給予購房優惠,支持科研機構、產業園區、大專院校、企事業等單位,集中團購商品住房解決職工住房問題。鼓勵各地和企業通過團購存量商品房集中安排員工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團購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解決群眾住房困難。
七、加快盤活存量用地。對已出讓尚未建設且沒有法律糾紛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經調查、公示認可后,由轄區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合理調整規劃重新出讓。已公示且未開工的房地產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調整住房套型結構,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變更手續。對于已出讓尚未建設或部分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原建設用地商住比例已不適宜市場需求的,可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整,并按市場評估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
八、支持房地產企業紓困。出臺激勵機制,提高商業銀行發放房地產貸款的積極性,滿足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在留足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前提下,結合企業信用情況,允許房地產企業提取監管額度外資金,用于支付同一公司不同地塊的項目建設和在本市購置土地。
九、支持高品質住房建設。在新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中,支持建設第四代住宅,推廣裝配式和節能建筑,鼓勵住宅項目配置景觀陽臺等空間,適當增加不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情形,優化住宅陽臺進深、面積比例控制要求等技術規范,推進新型住宅設計創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各區可結合實際制定促進本轄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支持政策,相關措施可與本《通知》疊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