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昆明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為加強靈活就業勞動者權益保障,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昆明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為靈活就業人員在昆明市創業發展營造更好環境,1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分為7章30條,分別對總則、繳存、貸款、政策支持、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進行了規定。
昆明市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靈活就業勞動者權益保障,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本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為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創業發展營造更好環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和昆明市托管磨憨鎮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繳存人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和調整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及管理運作,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章 繳 存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下簡稱“靈活就業繳存人”),應當以個人名義申請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靈活就業繳存人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申請時應當與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昆明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靈活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年累計最低繳存金額與本市當年單位繳存職工個人年最低繳存金額相同。
第九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單位繳存職工身份轉換后,可辦理個人賬戶轉移;靈活就業繳存人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通過異地轉移接續業務辦理個人賬戶轉移;原參加本市自愿繳存制度的,可自愿辦理個人賬戶轉移。
第十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無條件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繳存人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賬戶余額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 款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首次繳存滿12個月,且賬戶處于正常狀態;
(三)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四)已按照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有償還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六)提供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根據靈活就業繳存人收入情況、還貸能力、信用狀況、繳存金額、繳存余額、繳存頻率、繳存時長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借款申請人的可貸額度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二)共同申請人為單位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按單位繳存職工貸款額度規則計算。
靈活就業繳存人和單位繳存職工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各按其規則計算的貸款額度合并后,得出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住房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貸款期限以整年計算,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為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方式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采取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方式,具體擔保方式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后,靈活就業繳存人未按照《協議》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按該筆貸款發放時的貸款受托銀行同期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貸款發放后,靈活就業繳存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超過規定期限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及貸款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繳存補貼
(一)靈活就業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每筆繳存資金每滿12個月,給予一次0.75%的繳存補貼。
(二)靈活就業繳存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不享受繳存補貼;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繼續按規定享受繳存補貼。
(三)繳存補貼按照“單獨核算”原則從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支持
(一)靈活就業繳存人在昆明市租賃住房,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提取(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支付房租。
(二)靈活就業繳存人租賃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享受減免押金、租金折扣優惠。
第二十二條 稅額扣除
靈活就業繳存人當年累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政策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貸款,在統籌單位繳存職工結余資金的基礎上,按照“風險可控”原則確定規模,且優先使用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資金。資金流動性不足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按照輪候規則受理靈活就業繳存人貸款申請等方式解決資金流動性問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業務歸集、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得拒絕。靈活就業繳存人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相關要求不一致的,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