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于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顯示,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變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調整申報價格之日起滿30天方可變更,其他事項不變。
此前政策是: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調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滿360天方可上浮調整,上浮幅度不超過5%(含),滿180天方可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
和之前政策相比,此次新政縮短的預售未出售新房的調價時間,由過去的上浮360天可調整和下浮180天可調整,縮短至取得預售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