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優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2日起執行。
以繳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合計使用次數(含已結清的住房貸款,不含消費貸款)和購(建)住房所在縣(市、區)登記的住房套數進行認定。
(一)繳存人家庭無未結清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且公積金住房貸款使用次數合計未達到2次的,按繳存人家庭登記的住房認定:
1.購(建)住房所在縣(市、區)均無住房登記的,按照首套住房執行公積金貸款政策。
2.購(建)住房所在縣(市、區)合計已有1套住房登記的,按照第二套住房執行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繳存人家庭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
1.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次數合計已達到2次(含)以上;
2.在購(建)住房所在縣(市、區)合計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登記;
3.合計已有1筆未結清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繳存人家庭住房套數以縣(市、區)不動產中心登記的信息為準;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次數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系統記載的信息為準。
昭通自今年10月25日起加大公積金支持力度,認真落實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優先保障首套住房貸款,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執行;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貸款,繳存人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執行。大力開展按月沖還貸等業務,提高二孩及以上無房繳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額度;支持無房繳存人家庭按月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優化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大力推進公積金組合貸款,支持市外戶籍地工作地繳存人在昭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可參照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落實新發放首套住房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對于評估期內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和同比連續3個月均下降的城市,按程序階段性放寬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
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全市范圍內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落實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優化增值稅減免政策執行。促進二手住房市場交易,通過一二手住房市場聯動,提升市場交易活力。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