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發布消息稱,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共同制定《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實施意見》,對公積金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根據《實施意見》,公積金法拍貸業務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省內個人住房組織網絡司法拍賣的活動,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或受其委托開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法拍房買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此外,人民法院、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應加強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公積金法拍貸具體業務流程進一步細化,但不得要求買受人在辦理公積金法拍貸前必須付清全款或設置其他可能增加買受人融資成本的規定。
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應加強法拍房信息數據共享,推進業務協同,提升辦事效率,切實提高業務辦理便捷度、精準度和數字化水平。公積金中心應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包含公積金法拍貸業務,記錄其申請及辦理情況等信息。
《實施意見》還提到,法拍房抵押權設立后5個工作日之內,承辦銀行應將貸款發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執行案款虛擬子賬號。貸款發放前,擔保落實機構應確認抵押權已設立且借款申請人的產權登記比例與貸款申請時一致,承辦銀行應與人民法院進行賬號校驗,確保貸款發放準確。
公積金法拍貸業務辦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銷相關司法拍賣,應以通知書或函等書面形式通知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并積極配合做好貸款退還結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