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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內容包含:適用范圍、房源籌集方式、項目認定、運營模式、支持政策、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

其中提出,進一步支持各級國有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不含自然人)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具體如下:

適用范圍

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規〔2021〕4號)鼓勵市、區(市、縣)兩級國有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支持各級國有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不含自然人)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房源籌集方式

(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將自有存量住房在報經批準后,改造盤活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存量土地建設。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報經批準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將自有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報經批準后,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租賃住房納管。鼓勵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將整體運營并實施集中管理的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配建自持的租賃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礎上,報經批準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鼓勵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單位與其他市場主體通過合作共建的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項目認定

申請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的單位、機構組織屬地住建、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參照《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規〔2021〕4號)明確的相關條件對項目進行研究討論和認定,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申請單位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土地、立項、規劃、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運營模式

(一)運營單位。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后期管理,提升運營服務水平,對無專業化租賃運營能力的市場主體,支持通過委托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進行運營。

(二)運營管理。各類房源應按照《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成辦規〔2022〕8號)相關規定,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規范管理,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標準確定房屋租金。

(三)運營期限。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方式,分類確定運營期限,運營期限自房源投入運營啟動配租時起算。

1.存量住房改造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5年。

2.存量土地建設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10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運營期限不低于10年。

4.租賃住房納管項目。產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按照該房屋建設類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確最低運營期限;非產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應不超過相關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自持的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運營期限應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四)續期與退出。運營期滿后需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在到期前6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續期申請,續期應至少不低于5年。

運營期滿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報經批準后可恢復為原用途使用或轉為市場租賃住房運營。恢復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為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妥善處理按期退租事宜;轉為市場租賃住房運營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非居住存量房屋,報經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附帶有產業條件的項目,項目主體應當先行完成產業開發履約,經招商引資主體及屬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確認后,仍有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項目產業開發履約情況及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報市級相關產業部門備案。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購買其可銷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2.支持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對附帶有產業條件的土地,土地競得人應當先行完成產業開發履約,經招商引資主體及屬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確認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項目產業開發履約情況及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報市級相關產業部門備案。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等相關規定進行轉讓,轉讓后的現有權利人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財政支持

1.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支持。

2.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支持。

3.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屬地實際情況,制定額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措施,所需資金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承擔。

(三)稅費支持

1.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稅收優惠。

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金融支持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長期低息貸款。

2.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通過申報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進行融資,回收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水電氣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范、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監督管理

(一)各類市場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存量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應綜合考慮規劃指標、周邊學校等公建配套設施、項目所在區域等因素,規范有序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建設。

(二)各類市場主體作為房源籌集責任主體,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嚴控施工質量和工程安全,確保建筑質量、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

(三)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主體信用檔案,對嚴重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以及發生嚴重違約行為的,由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并扣減信用分,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請修復信用信息。

(四)運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加強房源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運營期限內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涉及整體轉讓的,需報經項目認定單位同意,轉讓后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不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原有租賃關系不變。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五)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撤銷機制,對取得項目認定書后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工建設、已開工項目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要求的,經項目認定單位核實,撤銷項目認定書,停止相關支持政策,對已享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等,由各區(市)縣負責予以追回。

(六)市級各部門、各區(市)縣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過程的監督檢查,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對弄虛作假、逃避監管、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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