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息,為發揮房地產廣告對房地產市場的助推作用,進一步鼓勵房地產廣告發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發布指引”)。
發布指引適用于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發布指引從堅持正確導向、內容真實準確、明晰重要信息和主體責任四個方面,細化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要求,并明確指出不得發布廣告的房地產項目的八種類型及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十項內容。
在主體責任方面,發布指引明確,廣告代言人僅能為使用過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房產或接受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作推薦、證明,并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管理者等經營主體,要完善服務協議和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平臺或場所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及時防范、制止違法廣告。
發布指引中提到的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于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
3、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4、不得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6、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7、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8、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0、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