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征求《寧波市鄞州區購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根據《征求意見稿》,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者,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1%給予補貼。其中所購房源通過住建部門審定,裝修標準超過住宅銷售備案毛坯均價15%或6000元/平方米的(不含本數),統一按5000元/套標準給予補貼;其余房源按照最高不超過6萬元/套給予分類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二手住房購房者,一次性給予完稅證明1%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套。
原文如下:
寧波市鄞州區購房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發〔2023〕66號)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鄞州區房地產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鄞州區(高新區除外,下同)范圍內。
二、實施時間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三、補貼對象
實施時間內,在鄞州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網簽備案合同的個人,購買二手住房并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個人。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方可申領補貼。購買商業辦公用房、車位、車庫等不列入補貼。
首次購買保障性住房、地方定向政策性限價房、房改房等,以及征收調產、未來社區優購兌票購房、司法處置、離婚分割、繼承、贈與(含遺贈)、互換、共有人之間轉讓、家庭內部成員之間部分份額轉讓等,不列入補貼。
房票購房補貼、基礎人才購房補貼、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等,以及已享受人才房購房優惠的不疊加享受。
在補貼實施之前已完成網簽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完成契稅繳納的二手住房,在補貼實施期間內撤銷合同并再次以同一家庭戶(含父母、配偶、子女)購買同一房源的,不列入補貼。
四、補貼金額
(一)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者,按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總額)的1%給予補貼。其中所購房源通過住建部門審定,裝修標準超過住宅銷售備案毛坯均價15%或6000元/平米的(不含本數),統一按5000元/套標準給予補貼;其余房源按照最高不超過6萬元/套給予補貼,分類如下:
1.所購住房面積在110平方米(不含110平方米)內的,按完稅證明計稅價格的1%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6萬元/套。
2.所購住房面積在11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內的,按完稅證明計稅總額的1%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套。
3.所購住房面積在14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內的,按完稅證明計稅總額的1%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套。
4.所購住房面積在18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內的,按完稅證明計稅總額的1%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套。
5.所購住房面積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補貼5000元/套。
(二)對符合條件的二手住房購房者,一次性給予完稅金額(即稅收完稅證明中記載的計稅金額)1%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套。
符合要求的,補貼資金原則上將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放至購房者指定賬戶內。
六、辦理要求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者需提交網簽備案合同編號、本人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書、完稅證明和本人銀行卡(借記卡)等資料。
(二)購買二手住房的,購房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證、不動產權證、完稅證明和本人銀行卡(借記卡)等資料。
(三)若為共有產權房,需全部共有權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至咨詢申請窗口簽署銀行卡(借記卡)指定同意資料。
七、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購房補貼具體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問責處理。
房屋交易當事人以串通、弄虛、作假等形式騙取購房補貼的,將追繳違法所得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八、附則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咨詢申請聯系方式最終以發文正式公布為準。其他未盡事宜由區財政局、區住建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