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13條”具體明確:
一、本市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除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應當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下簡市房產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是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等主城六區監管主體,委托其下屬的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心作為主城六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機構,承擔監管具體工作。江北新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主體,可委托相應機構作為轄區內監管機構,承擔日常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三、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范圍包括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購房款項。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四、當事人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買方如需辦理新購房抵押貸款,應當憑監管機構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監管憑證辦理銀行貸款手續。
五、市房產局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負面清單等因素,招標確定可承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下稱“監管銀行”)名單,并通過門戶網站公示中標的商業銀行。
六、市房產局建立監管銀行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監管銀行開展考核評價,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動態調整監管銀行名單。
七、監管機構應當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服務協議,并開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監管資金不得支取現金。商業銀行和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未與監管機構簽訂監管服務協議的,不得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存管等監管相關業務。
八、買房人將交易資金存入或轉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涉及銀行貸款由銀行將貸款轉入該專用賬戶。交易完成后,由監管機構通過轉賬的方式劃入房產賣出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交易未達成的,由監管機構通過轉賬的方式劃入房產買入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涉及銀行貸款由監管機構通過轉賬的方式劃回原貸款銀行。
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收取監管費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時間為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記載為買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記載為貸款銀行后,方可交割監管資金。
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產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十二、各商業銀行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依托房產交易便民服務網點和“房幫寧”平臺,推動存量房交易“一件事”改革,逐步構建“自主交易+資金監管+公證提存+銀行貸款”全流程多元化服務場景,為購房人提供更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務。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