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消息,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深圳市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管理辦法》續期通知,《管理辦法》續期3年,有效期延續至2026年8月9日。
據公布的政策解讀表示,深圳市還有一批重大產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工業上樓”項目需通過該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政策落實用地空間,為保障土地整備利益統籌工作的延續和已立項整備項目的順利推進,需對現行《管理辦法》續期使用,續期3年。
據悉,《管理辦法》要求在留用土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創新型產業用房并由政府回購。具體來說,共享建筑面積中60%由政府回購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創新型產業用房等。
同時,留用土地可以入市交易,通過合作開發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引入留用土地的開發主體。繳交地價后留用土地為市場商品性質。
留用土地也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用,免交地價,用地為非市場商品性質,不能入市交易。
此外,利益統籌項目留用土地應優先在本項目范圍內,結合規劃控制要求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意愿等進行安排。留用土地位于工業區塊線內且規劃為工業用地的,利益共享用地面積可在本辦法第六條的基礎上上浮50%。在利益統籌項目范圍內安排的留用土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55%。
本項目范圍內無法安排留用土地的,留用土地指標可與本街道城市更新項目統籌處理,或直接落在本街道經濟關系未理順的已建成區域并由繼受單位拆除重建。按照此方式安排的留用土地指標中,合法用地部分按照等土地面積核算,利益共享用地部分上浮50%指標。
留用土地指標也可與本街道其他利益統籌項目統籌處理。調入的留用土地指標中合法用地部分和利益共享用地部分按照等土地面積核算。
留用土地需跨街道安排的,留用土地指標應按照現行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比值核算指標規模,且指標規模不得大于在本街道內核算的留用土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