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消息,《南京市關于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落戶政策實施辦法》于近日印發,自2023年10月9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南京市關于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落戶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增強新城新區人口集聚能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居住并在我市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二章 辦理對象
第三條 符合以下落戶條件的,可申請戶口遷入我市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
(一)持有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屬于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我市繳納,且連續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計認可。
符合以上落戶條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鎮地區有自有產權房屋的,其滿足我市市外投靠遷入條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時辦理隨遷。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四條 申請戶口遷入我市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
(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第五條 辦理戶口遷移應當本人到場申請,申請隨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據投靠落戶情形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親屬關系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戶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關系證明。
第六條 根據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市實際居住、就業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戶口遷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租賃除外)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同時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我市有家庭戶口且在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租賃除外)的,可以在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處登記戶口,同時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
(二)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如本人所在單位在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設立集體戶的,應當在單位集體戶落戶,同時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
(三)上述落戶條件均不具備的,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區戶登記戶口。
第七條 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居住地社區戶登記戶口的,向屬地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部門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
第八條 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部門、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上報區級公安機關。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受理單位。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
第九條 通過本辦法落戶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區城鎮地區的,可以通過遷往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及父母與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投靠的方式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申請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經查證屬實的,不予辦理落戶,并依法將失信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并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鎮地區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載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公有房屋租賃證住房;政府提供共有產權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單位辦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住房等。
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