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正式印發《包頭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和《包頭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試點工作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3年4月,包頭市被住建部批準為第二批7個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試點城市之一,成為自治區唯一的試點城市。本次試點聚焦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體系,確立“自愿繳存,靈活取用;補貼激勵,存貸掛鉤;資金統籌,分類核算”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試點對象、繳存機制、存貸政策、風險管控、轉移接續等相關工作內容,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性。
明確繳存對象范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繳范圍之外的,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以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
建立靈活繳存機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繳存協議管理,自主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充分滿足個性化繳存需求。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繳存職工賬戶可自由轉換,并支持異地轉移接續。
穩步落實使用政策。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可享受與單位繳存職工同等的購房、還貸、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在未貸款或貸款已結清后可自由退出,并提取自愿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完善風險控制體系。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獨立核算管理,單獨設置資金池。建立資金平衡調劑機制及流動性管理機制,強化信用風險防控。
拓寬資金融資渠道。在資金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可采取有償拆借資金、“公轉商”貼息貸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補充流動性,防范流動性不足風險。
強化政策系統合力。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依法扣除。繳存時間一年以上,且從未進行公積金提取貸款使用的,銷戶退出時給予適度繳存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