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住建廳、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的通知》,《通知》明確,為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屋買賣、租賃提供居間、代理等經紀服務的中介機構,應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明“房地產經紀”。
規范實名制服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機構名稱、職業資格等從業信息或二維碼。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通過“山西數字房產平臺”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交易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后立即劃轉。
《通知》提到,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制定從業人員培訓計劃,積極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等活動,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操守及業務素質,鼓勵從業人員考取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等職業資格證書。
《通知》還提出,對違規情節嚴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網簽資格,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房地產經紀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信息記于企業名下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