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宜昌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聯合發布《關于優化宜昌市個人住房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通知稱,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房屋所在地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于優化宜昌市個人住房貸款中
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優化個人住房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建房〔2023〕52號)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優化宜昌市個人住房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房屋所在地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二、房屋所在地指城區(含夷陵區)或各縣市,即城區(含夷陵區)和各縣市分別認定轄區內住房套數。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宜昌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宜昌監管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