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關于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繳存人及配偶在南寧市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高新區和經開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并委托南寧公積金中心將提取款項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支付首付款。
文件明確辦理時限。繳存人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寧公積金中心辦理預審鎖定業務;已辦理預審鎖定業務的,繳存人應最遲于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申請提取轉賬。
關于合同網簽備案,通知提出,售房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在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條款,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并提交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對已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作為首付款的,或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作為首付款,且購房人已足額支付約定的自籌首付款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建部門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文件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售房企業應自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10個工作日內,將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積金逐筆、足額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原路徑退回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應與購房人及時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南寧公積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款項以補繳方式計入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同時,售房企業在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后,不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積金的,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會同市住建局責成其按原路徑退回相應款項。在售房企業未退回住房公積金前,不得注銷合同備案。
對不以真實居住為目的,利用購房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及售房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將個人和售房企業失信信息報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