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繳存職工改善住房條件,9月15日,長春市發布《關于調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所示,購房所在地在長春市主城區及開發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
購房所在地在長春市雙陽區、公主嶺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5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購房所在地在九臺區、德惠市、榆樹市、農安縣,有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45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
《通知》顯示,在鐵路電力分中心及所轄分理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按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貸款政策標準執行。
對于生育撫養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通知》顯示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可上浮30%。
《通知》同時稱,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且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20倍。
對符合長春市促進來(留)長就業創業政策的高校畢業生,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長春市主城區及開發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金額如不超過50萬元,可不受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限制。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在其他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向受委托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組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