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省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消息,9月11日至10月11日,《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此次意見稿明確了監管的范圍,同時,邯鄲市要求,預售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監管機構對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
意見稿提出,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暫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暫停項目網簽合同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需要整改的行為包括,未按規定將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未將監管賬戶作為按揭貸款收款賬戶提供給貸款銀行的;監管額度內資金被集團公司抽調的;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撥付的;其他變相逃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的。
存在“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的,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罰;存在資金抽逃造成經濟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