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云南省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印發<玉溪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所述的城鎮棚戶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業棚戶區(危舊房)和國有墾區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貨幣化安置是指采取純貨幣補償、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政府或實施主體統一購買存量房源進行安置的方式。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作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過集中采購方式,購買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戶區改造居民。
《通知》明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戶型合適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經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
在滿足當地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將剩余保障性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購買房源,購買保障性住房作為棚戶區安置房源的,購買人不受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限制,實施主體應對保障性住房二次銷售相關情況進行明確。
在服務平臺進行登記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居民安置意愿;滿足云溪市現行征收拆遷補償政策要求,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在建房源或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的現房;小區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設施齊全;房源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