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意見稿顯示,合肥市區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意見稿要求,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程序,將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文件顯示,納入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包括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3個月以上的租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向專戶繳存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
單次收取租金在3個月(含)以內、押金在1個月(含)租金數額以內的,或本通知印發前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納入監管,承租人要求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必須予以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合肥市要求,新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前,通過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注冊登記相關信息和專戶信息。已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開立專戶,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提交專戶信息。
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要求設立、公示專戶的,暫停房源發布和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應確保專戶中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足額到位,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繳到位的企業名單。
意見稿要求,各房地產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完善平臺網頁功能,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未經實名認證、未按規定使用住房租賃資金專戶、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企業,依據相關規定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