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印發《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實施細則》的通知。繳存人在南昌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不申請住房公積貸款的,可申請提取購房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可提取額度為不超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額且不超出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實施細則》要求,購房人不能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應同時到場一次性辦理。對利用虛假業務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相關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實施細則》指出,如購房合同發生變更的,需重新辦理申請提取手續。若購房人需退房且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尚未劃轉的,購房人應撤銷申請提取手續。若購房人需退房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已劃轉的,購房人應退回已提取的資金,同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恢復原委托提取協議的劃轉。
此外,轉入開發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按約定開發企業無權支付給購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