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發《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規定》。《管理規定》共13條,圍繞《條例》要求,結合住房租賃平臺管理服務內容,從目的依據、職責分工、平臺建設、經營主體備案、實名從業、房源核驗、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是理順住房租賃平臺工作機制。明確市、區兩級管理部門及行業組織的職責分工。市級層面,市房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平臺業務規劃和統籌協調,市住房租賃管理事務中心主要負責平臺具體工作的組織推進;區級層面,區房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平臺相關服務和監管的統籌實施,區住房租賃中心主要負責轄區內平臺具體業務的開展。此外,要求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在督促住房租賃市場主體規范經營的同時,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子平臺。
二是提升平臺信息化服務能力。依托住房租賃平臺和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建立完善市、區相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鎮)的數據利用和共享機制,強化業務協同;以平臺網站和“我要租房”應用場景為門戶,提供住房租賃線上一站式服務,并按本市“一網通辦”要求,逐步落實線上辦理、免于提交等服務措施;統一數據規則,向具備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開放數據接口,為相關市場主體批量開展住房租賃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和便利。
三是明確平臺相關業務辦理口徑。關于主體備案,依法將住房租賃企業開業報告(信息記載)調整為住房租賃企業備案,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新增、變更、注銷和補辦流程,并與原有相關政策口徑作了銜接。關于實名從業,統一從業信息卡樣式和內容,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業人員入職后30日內,為其辦理從業信息卡。關于房源核驗,建立完善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庫,向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房源核驗服務,取得房源核驗碼或按規則標注房源類型后,方可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出(轉)租住房標準,對單套住房內客廳(起居室)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上,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房源核驗的,可以且僅可按規定要求隔斷出一間房間單獨出租。
四是強化市場主體使用平臺監管。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依法合規使用住房租賃平臺各項功能,規范自身經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處理;辦理相關業務時,發現有提交虛假材料、虛擬租賃交易或造成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市住房租賃中心可以暫停提供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