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產權的轉移可以申請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2、期房退房可退還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3、多繳的契稅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內申請退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契稅采用比例稅率。